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5〕27号),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:“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。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。”
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。
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承办单位: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 辽ICP备10012968号 本网站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详细地址: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柳街10号 值班室:2813330 办公室:2814392技术支持:丹东新思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